習近平選“官”新規四大新意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幹部任用條例》),對2002年頒佈《幹部任用條例》進行增補修訂。習近平在推動一系列反腐、整風運動,以及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後,開始在官員選用上“動刀”,進行更為符合“現代化”的制度規範,習近平“唯實”的用人觀也在此中盡顯。
值得注意的是,該條例對於官員選拔任用、破格提拔等進行了諸多調整和細化,限制頗多,顯示出習近平力圖通過嚴謹、精細化的用人制度,讓官員的任用、提拔、升遷等在規範中運行。此外,《幹部任用條例》還刪掉“不得提出辭職”的條款,其用意也頗耐人尋味。 六種人不得升職,被問責一年內不準復出。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相比2002年7月9日中共印發的《條例》,這份“新條例”對於問責幹部的再任以及“裸官”日盛的官場現象進行了約束,即問責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對於配偶或子女移居國外的人員不予任命,等等。
中國官媒新華社1月16日首家披露,該條例明確提出,六種情形人員不得列為考察對象,其中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發的《條例》同時廢止。
曾在中國大陸媒體《財經》的一份報告中,彙集了中國政壇59個落馬“裸官”的案例,有據可查這59人的涉案總金額高達數十億元人民幣(1元人民幣約合0.16美元)。中共中央黨校教授林喆曾公開一份保守的數據顯示,自1995年到2005年,中國已有118萬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定居。而在最近五年,這個數字保守估計也應當翻了一倍。“裸官”以“裸”留退路,在問題有暴露跡象時,往往毫無牽掛地溜之大吉,這是輿論總結出的腐敗規律。2013年12月初中紀委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解密“反腐新規”稱,中紀委將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也就是說,中紀委將正式出手整治形勢已極為嚴峻的“裸官”現象。
“新條例”除了讓“裸官”無處遁形之外,問責幹部再復出也給出了最短時限: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一直以來,被免官員該不該復出、為什麼復出就是一個熱門話題。在中國大陸媒體的一份分析數據顯示,在被統計的21名被免官員中,問題官員幾乎百分之百復出,其中復出時間最快的5天,平均不到15個月。
由此可以看出,“新條例”的印發,對於中共官場存在的痼疾以及時下亟待解決的時弊都有所涉及。有分析認為,官員的任免、復出就應該更加嚴厲,不應該低調,而是高調一點。 破格提拔必須從嚴,不能拿官帽行謀私之實。
相較舊版《幹部任用條例》,新版條例對破格提拔官員一項進行了大段的、細緻的規定,除了體現習近平的唯實的用人觀外,也有利於破除權力尋租情況的土壤。主抓黨建的中共政治局常委劉雲山此前在河南調研時強調,選人用人要按原則辦事、按規矩辦事,不能有例外、不能搞變通,更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謀私之實。
規定指出,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且符合“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等條件的。
新版《幹部任用條例》還特別強調,破格提拔幹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其他條款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資格要求。並明確規定: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而在舊版的《幹部任用條例》只是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雖指出了有另行規定,但規範指代不明。
注重實幹型官員,選官用官規範化。
打破幹部部門化,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加強幹部跨條塊跨領域交流;破除“官本位”觀念,推進幹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完善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制,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完善基層公務員錄用制度,在艱苦邊遠地區適當降低進入門檻……2013年11月15日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習近平在提出完全可以稱之為“第五個現代化”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就展露自己用人的導向。
此番,在2002年頒佈《幹部任用條例》基礎上進行增補修訂的新版《幹部任用條例》,對官員的選拔、任用、提拔等進行了更為符合“執政現代化”的精細化規範,例如,相較舊版而言,新版條例新增包括選任官員中的“動議”等諸多內容;同時還對民主推薦程序進行了細化,列出了相關程序的具體內容;對於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條件也進行了細緻描述,包括群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為的,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等。顯示出習近平在推進執政現代化下,選官用官力求更為規範化和精細化。
在這份可以稱為“習版”官員選用守則的《幹部任用條例》的開頭部分,就將“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加入到選官原則中,並且新增了“應當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內容,並多次將官員的任用提拔與基礎工作經歷相掛鉤,並明確提出“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幹部,應當有計劃地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複雜環境工作”。同時,明確規定要注重考察官員履職中各方面的實績,不以GDP論英雄,進一步顯示出習近平以“唯實”的用人觀打造隊伍的態度。
沿著習近平的成長、從政、升遷、執政的軌跡,便可發現,已經進入習近平執政團隊成為其班底的人馬,除與習近平有過不容忽視的政治淵源外,更多的是他們所具有的共同點——低調、務實。在2013年6月28日至29日召開的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就曾指出,“對那些看得準、有潛力、有發展前途的年輕幹部,要敢於給他們壓擔子,有計劃安排他們去經受鍛鍊。”由此也可以看出習近平更加著意的是“實幹”型的官員。
刪掉“不得提出辭職”條款,為自行辭職打開大門。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的《幹部任用條例》刪掉了有關黨政領導幹部在一定條件下不得提出辭職的條款。舊版條例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一)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二) 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 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在新版條例中,上述內容已不見蹤影。這顯然意味,無論官居何職,所涉工作何等重要,只要不願意再擔任職務、自願辭職的,不管有任何特殊原因都將被允許。
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具體規定
選拔目標
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黨政領導幹部隊伍。應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注重使用後備幹部,用好各年齡段幹部。應樹立注重基層的導向。
選拔原則
1.黨管幹部原則
2.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原則
3.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4.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5.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6.民主集中制原則
7.依法辦事原則
基本資格
選拔任用條件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應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一般應有在下一級2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3年以上。
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幹部,應當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複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等。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幹部,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任職試用期未滿或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公開選拔
公開選拔縣處級以下領導幹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
不得因人設置資格條件。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突出實績競爭,注重能力素質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取人。
幹部交流
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
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
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免職幹部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
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幹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幹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任職迴避
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迴避的親屬關係為: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有上列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幹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選拔程序
動議
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提出選拔任用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分析研判,提出初步建議;
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報告後,在一定範圍內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民主推薦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領導班子換屆
召開推薦會
個別談話推薦
對會議推薦和談話推薦
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個別提拔任職
個別談話推薦
黨委(黨組)或組織
(人事)部門研究
提出初步名單
進行會議推薦
考察
將民主推薦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綜合考慮,充分醞釀,防止把推薦票等同於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考核內容
(1)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
(2)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3)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有質量、有效益、可持續的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社會和諧進步、文化建設、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建設等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
(4)加強作風考察
(5)強化廉政考察——應聽取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託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禁列為考察對象
(1)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結果中有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為的。
(4)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5)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討論決定
與會人數: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
表決方式: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
形成決定: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任免複議:應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任職
任職方式: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
公示制度: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應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試用制度:提拔擔任部分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