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遲到的止暴制亂利劍
10月4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自5日凌晨起實施《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當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儘快恢復社會秩序,止暴制亂。
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出現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而不需要經過立法會審議。
“禁蒙面法”正是基於近期香港危害公共安全的形勢而出臺。林鄭月娥表示,之所以要訂立“反蒙面法”,是因為過去4個月進行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都是蒙面的,目的是隱藏身份,逃避刑責,因此也變得越來越肆無忌憚,訂立此法有助警方執法。《禁止蒙面規例》將於10月5日零時起生效實施,違反規例人士最高判處罰款2.5萬港元及監禁1年。
這才讓反對派害怕了。有消息說,反對派欲阻止《禁蒙面法》出臺,但遭到香港高院一口回絕。港府宣佈《禁止蒙面規例》當晚,香港高等法院決定拒絕就《禁蒙面法》批出臨時禁制令。此前反對派申請緊急臨時禁止令,要求禁止香港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簡稱《禁蒙面法》)。
這意味著,從10月5日零點起,香港的任何遊行集會,參與者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蒙面。
新華裔曾在9月1日撰文《蒙面人,露出你的臉來!》中談到德國乃至歐洲發生的蒙面人襲擊事件,也談到德國總理默克爾針對這一現象強硬表態:蒙面人,“露出你的臉來”。之所以要求“露出你的臉來”,正如默克爾所說,“世界已經被打亂了”:不確定性在增加,國家安全、極端主義、移民及難民等等一起出現。所以,德國和其他一些歐洲國家禁止在公共場合、包括遊行集會時頭戴面罩。

蒙面人實施暴力襲擊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現象,從歐洲發展到世界各地,並蔓延到香港。從德國蒙面襲擊,到法國巴黎黑衣人遊行中的暴力活動,再到美國波特蘭市的左右團體集會,直至香港持續的暴力亂港,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就是實施暴力者“蒙面”:頭戴面罩或口罩。而且,這些黑衣人、面罩控集會,都無一例外演變成社會騷亂、暴力衝突。而這其中以香港目前的暴亂為最盛。香港當前發生的事情,從一開始的集會起,清一色的身穿黑衣、頭戴面罩或戴頭盔和口罩,成為整齊劃一的標誌。這些激進蒙面人幾乎每天都在實施暴力活動。
近期在香港發生的暴力事件中,因為部分激進示威者在施暴、破壞時戴著口罩或面罩,警方辨認不出身份而難以追究其法律責任。這樣的所謂“蒙面暴徒”的行徑,普遍讓香港市民感到憤怒、不滿。

9月14日,一位香港大哥勇敢地摘掉“黑衣人”面罩而被施暴,與此同時,那個被摘掉面罩的施暴者,因為其惡劣面目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而害怕了,此前還指手畫腳地鬧事,被摘了頭套後立即遮住臉走了。
此前的8月17日,有人在德國科隆舉行“蒙面”集會,聲援香港動亂。德國警方要求蒙面者立即摘除面罩。直到蒙面人摘下面罩,露出自己的真面目,警察才允許其參加活動。
這都說明了頒佈禁蒙面法之必要。為此,坊間也有聲音質疑:倘若示威合法正義,理應光明正大以真實面目示人,何須遮遮掩掩?
新華裔曾指出,遊行集會者“戴面罩”的本身就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法律規定遊行集會是公民的權力,是公開的活動。**你是公民,就應該依法“露出你的臉來”,讓社會檢驗你是否合法公民。**你為何要掩蓋自己呢?你公開參加遊行集會,難道還害怕暴露你的身份嗎?
二是遊行集會是公民的合法權利,要依法進行。未經許可的遊行集會是非法的。你蒙面遊行集會,難道你事前就知道是在參加非法活動而不敢示人嗎?或者說,你參加這種公開活動還抱有其它不可告人的目的,或者意圖進行非法行動,而害怕被揭露出來?
實際上,從香港乃至於世界各地發生的蒙面人集會或者蒙面襲擊事件看,以上兩種情況都普遍存在。可以說,蒙面容易誘發犯罪,也容易誘發暴力活動。因為蒙面掩蓋了犯罪者、施暴者的真實面目,犯罪後也容易脫罪,會減少犯罪的恐懼心理。尤其在大規模遊行集會中,一些蒙面犯罪分子的真實嘴臉被掩蓋在汪洋人海之中,更容易誘發群體性暴力活動,形成暴亂。目前香港發生的暴亂,跟“蒙面”遊行集會有很大關係。
**現在形成一個規律:在暴力衝擊事件中,衝得越密集、越兇悍,越是衝在最前面的一小撮人,都是戴著面罩的,目的就是隱藏身份,以逃避警方追捕及其法律責任。**在香港,類似的“蒙面”暴徒始於2016年旺角暴動,從此蒙面歪風越刮越盛。這些暴徒蒙面施暴,行為猖獗,但他們掩蓋真實面貌,增加了事後依法追究他們的難度,使得這些人造成極大破壞後,竟然無需承擔責任和後果。
正是針對上述現象,港府使出《禁止蒙面規例》這一利劍,刺破蒙面暴徒的猙獰面目,讓他們暴露在陽光下,再也沒有辦法逃避違法之法律責任。
10月5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禁止蒙面 止暴制亂”指出:
“香港的暴力活動已經持續三個多月,暴力程度不斷升級。香港局勢發展越來越清楚地表明,圍繞移交逃犯條例修訂出現的風波已經完全變質,某些街頭抗爭正在向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的暴力犯罪方向演化,已經嚴重威脅到公共安全。應該看到,香港亂局持續至今,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暴徒以蒙面掩飾身份,公然挑戰法律、肆意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可以說,蒙面與暴力,已經形成了高度的對應關係。在此情況下,特區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合法合理合情、極為必要,就是要打掉暴徒的“心理保護傘”,為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提供有力抓手。”
在這個意義上,特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禁止任何人在公眾遊行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警方辨認身份,恰恰是為了維護香港法治,維護全體香港市民免受暴力恐懼的自由,儘快恢復社會正常秩序。”
“香港當前亂局不能無休止地持續下去,現在已經到了以更加鮮明的態度、更加有效的舉措止暴制亂的重要時刻。暴力橫行、法治不彰,是香港最大的危險。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對香港社會而言是一個契機。”
“露出你的臉來”,港府頒佈“禁蒙面法”,正當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