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黃某英離漢進京的都被追責,事主且能逍遙法外!
這不是個小事兒,被追責是理所應當的,而且也有例可循。
先跟大家扯一扯發生在新加坡的事情。一名感染新冠病毒的中國男子被新加坡官方指控提供虛假行程信息,將面臨最長6個月的監禁。被訴男子來自中國武漢市,38歲,其妻居住在新加坡,1月22日抵達新加坡,1月31日確診感染新冠肺炎。但是,這夫妻倆謊報了1月22日-1月29日的行蹤,且其妻在隔離期間,向衛生部提供虛假信息。

中國疫情爆發後,新加坡衛生部1月28日宣佈了一系列新的邊境防疫措施,其中包括,過去14天曾去過湖北的本地公民、永久居民及長期準證持有者,必須在家接受隔離。違例初犯者將最高罰款1萬新元(約合人民幣50208元),或最長監禁6個月,或兩者兼施。
新加坡因此依法對該夫婦二人提出指控,稱他們沒有配合政府追蹤接觸者動向的工作,未如實提供在新加坡的活動軌跡。新加坡衛生部表示,通過“詳細調查”,衛生部發現了他們的真實行程。“鑑於虛假信息的潛在嚴重影響,以及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的風險”,對他們提出指控。
事情發生在2月26日。同一天日,新加坡官方還宣佈,另一名45歲的男子從中國返回新加坡後,沒有遵守規定隔離14天,已經撤銷了他的新加坡居民身份。
新加坡違法必究、嚴格執法的法治精神值得點贊!值得我們學習!
疫情之下,一個人隱瞞病情,可能讓一群人遭殃!
疫情之下,為了公眾利益,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開誠佈公自己的健康狀況和旅行史,既是對公眾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法不容情!
我國也有相關法律,出現類似事情,也應該嚴格執法,加以追究!

事實上,我們也有對於拒絕隔離或逃脫隔離的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實例!
武漢女子監獄刑滿釋放人員黃某英就涉及類似的案子。
據北京市疾控中心通報,黃女士在2月18日開始間斷性發熱5天,伴咽部不適,當時居住地為武漢。黃女士2月22日凌晨2:00由其北京家屬自駕車到京,經體溫篩查後入住其家屬所在的東城區新怡家園小區7號樓。家屬向社區報告情況並服從統一安排,黃女士於2月22日20:10作為武漢進京人員被送至集中隔離點隔離觀察。2月23日19:00因發熱由急救車轉運至東城區普仁醫院發熱門診進行排查,2月24日被確認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並轉運至市級定點醫院隔離治療。
黃某英感染新冠肺炎離漢進京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中央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報告說,2月17日之前,新冠肺炎已經在湖北暴發,黃某英居住湖北恩施的弟弟、居住北京的女兒與監獄聯繫黃某英刑滿釋放事宜,他們均表示由於交通管制等原因,不能來武漢接黃回家。因黃某英服刑的監區有幹警確診為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例,黃屬於密切接觸人員。2月17日,黃某英刑滿釋放後,留在武漢女子監獄隔離觀察。
2月17日至21日上午,監獄為黃某英測量體溫13次,其中18日、19日兩次體溫為37.3°C。其間,黃某英再三找幹警,要求回家。幹警與其女兒聯繫,其女兒表示想辦法解決。後幹警與其女兒前夫約定於2月21日上午,由監獄將黃某英送至武漢北高速收費站口交其接走。
中央聯合調查組公佈調查報告,指出“刑釋人員帶病毒出監,嚴重影響了整個疫情防控大局”;“黃某英事件”是一起因失職瀆職導致的嚴重事件,性質惡劣,影響極壞,給首都疫情防控工作帶來極大隱患。
很清楚,黃某離開武漢時已經被感染,且她本人知曉其所在監獄已經發生病毒傳播,自已被感染,卻想法設法逃離所在地,具有傳播病毒的明顯故意,觸犯相關法律,理應被追究法律責任。
沒有道理,與其“離漢進京”事件相關人員都被追責,而她卻可以逍遙法外,逃脫法律責任!

法律不是擺設,也絕對不是一句空話!
**關於懲治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好幾部適用法律。**這裡梳理有關法律,公之於眾。

非典之後,我們頒佈了《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8號)等法律,其中明列了相關追責條款: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法釋〔2003〕8號》第一條的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上述法律應該適用於黃某英的行為!
有關司法部門應該追究黃某英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