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啟動獨立調查:欲置世衛和中國於死地-如何化解這個生死劫?
1 美國動起殺機:直接對世衛進行獨立調查

4月13日,美國參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約翰遜宣佈,將有調查小組對包括新冠病毒起源、美國政府的回應以及世衛組織的角色等進行調查。
4月14日,調查工作組組長託德和7名議員發函給譚德塞,要求配合調查。信中說,美國納稅人為世界衛生組織提供資金,調查小組有責任確保這些納稅人的錢得到合理使用。因此,請譚德塞解決以下問題。
1.在2019年12月之前,世衛組織針對流行病,疑似流行病和流行病制定了哪些協議和程序?
2.請概述根據冠狀病毒對流行病,可疑大流行病和大流行病的規程和程序,世衛組織採取了哪些步驟?
3.世衛組織什麼時候第一次知道中國有潛在的“非典”病毒病例?
- WHO小組什麼時候第一次到達中國開始研究冠狀病毒?
5.世衛組織的誰負責與中國協調冠狀病毒的應對?
6.世衛組織領導層的任何成員是否都可獲得其世衛組織薪金以外的經濟補償?如果是這樣,請描述。
此外,調查小組還要求世衛組織領導提供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12日的所有記錄和文件,其中包括:
與冠狀病毒有關的電子記錄,電子郵件,硬盤驅動器和短信。
與冠狀病毒有關的所有印刷文件。
中國有關冠狀病毒的數據的彙編,分析和要求。
從中國收到的有關冠狀病毒的數據。
描述世界衛生組織與冠狀病毒相關研究的文檔。
世衛組織領導層包括:世衛組織總幹事、辦公室主任、執行董事、首席科學家、助理總幹事、總幹事顧問。
調查小組要求譚德塞4月27日提供回應。
託德3月27日就曾去函譚德塞,要求他出席聽證會,就外界的疑慮作出解釋。他強調:“作為世衛組織最大的資助者,美國納稅人有權知道WHO對疫情反應的事實,如此一來,世界才能從錯誤當中學習。”
從美國提出的調查內容看,包含著針對中國的調查。美國這一殺招,“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名義上是獨立調查世衛,實質上是獨立調查中國,只不過採取了迂迴的形式。
這裡的問題是,美國是否有權這樣做?或者說,這是否合乎國際法?
2 美國直擊要害:追究世衛的國際組織責任
美國的獨立調查,首先涉及的是世衛的國際組織責任,而這一問題屬於國際組織法的一個基本問題。
2001年二讀通過的《關於國家對其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以下簡稱《國家責任條款》)、2005年8月審議並通過了《國際組織責任條款草案》(以下簡稱《條款草案》)涉及到 “國際組織的國際不法行為”。其中關於 關於國際組織責任的界定包括三個方面,而本案主要涉及第一個問題:國際組織本身的法律責任,即當某一國際組織侵害到一個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時,若該侵害是因國際組織違反了條約規定或國際習慣法下的國際義務而造成,那麼該組織就得承擔責任。比如,現在美國指控世衛屬於這個範疇。
還有一項國際組織的責任,即國際組織的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國際組織責任,以及由於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造成的損害性後果而產生的侵權行為責任。前一種違法責任,起因於國際組織自身的國際不法行為,它與國家的違法責任情況相同,損害不是引起這種國際組織責任的必要條件;後一種侵權行為責任則要求有損害性後果的發生方可引起國際組織的責任問題,這種責任,與相對應的國家責任一樣,只有當國際組織進行了一項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時出現了違反國際法所規定的一項義務的情況,才可能引起國際責任。
例如,當世衛在中國疫情爆發後,從事一項不加禁止的活動,但卻未能遵守有關的採取預防措施的義務,此時世衛便可能承擔國際責任。根據《條款草案》第1條的規定,該草案僅適用於國際組織對國際不法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這種違法責任是最常發生的國際組織責任。
從另一個方面說,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也具有普遍性,這些條款所反映的原則明顯適用於任何國際法主體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聯合國秘書長曾在1996年的一份關於聯合國維護和平行動的報告中指出:“普遍公認可適用於國際組織的國家責任原則,即如果違反國際義務而導致損失,而且這種損失是由國家(或國際組織)造成的,那麼該國(或該組織)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國際法委員會在討論國際組織責任問題時,對與涉及國家責任問題相類似的問題,採取了相同的做法,即借鑑了《國家責任條款》的模式和表述。這樣,國際組織責任規則與國家責任規則之間就存在一些相似之處。①
3 美國有備而來:它有權獨立調查世衛嗎
按照《條款草案》的相關規定,美國似乎有權獨立調查世衛。看來,它是有備而來,做足了準備。
國際組織的責任區分國際組織在國際法上的責任與在國內法上的責任。依據各種國際組織的基本文件或暗含權原則,國際組織在各成員國甚至非成員國國內享有法律人格。由此,國際組織能夠獨立承擔國內法上的責任。
這樣,在國內法院,自然人或法人可以依據同國際組織簽訂的合同或者基於國際組織所為的侵權行為,提出某一國際組織的責任或賠償責任問題。鑑於與國際組織相關責任情況的錯綜複雜,《條款草案》第1條規定,該草案僅處理國際組織的國際責任,即只從國際法角度出發,處理國際組織依據國際法負有的責任,而不涉及國際組織依據國內法而負有的責任或賠償責任問題。②
就此而言,美國作為世衛成員國,是可以在其國內法院提出世衛的責任告訴。而美國的指控可歸因於世衛的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國際組織責任。
但是,在一個國際組織對一國或另一國際組織行為的責任問題上,《條款草案》第4章第12條至第16條和《國家責任條款》第4章第16條至第19條相對應。美方可能會根據《條款草案》第4章規定的內容,以下理由追究責任:(1)違反國際義務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第12條);(2)複合行為違反義務(第13條);(3)援助或協助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第14條);(4)指揮和控制實施國際不法行為(第15條)……
4 問題的關鍵在於:世衛是否有國際不法行為
上面所說的國際組織的責任,其定義為“國際組織的國際不法行為”、或“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的國際組織責任”。這其中包括“違反國際義務行為的發生”。
在《條款草案》中,“責任”是指國際組織或其成員在履行國際組織職能中所從事的國際不法行為在國際法上所引起的後果。也就是說,《條款草案》所處理的國際組織責任並沒有涵蓋現實生活中國際組織的所有責任.此外,為了與《國家責任條款》有關國際組織責任的第57條相銜接,《條款草案》既處理國際組織的責任,也將作為國際組織成員的國家對國際組織行為承擔責任的情況納入其中。
國際組織的國際不法行為的要素,在下述情況下,國際組織的作為或不作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
(a) 依國際法,該行為可歸於該組織;並且
(b) 該行為構成對該組織國際義務的違反。
在把國際組織的行為定性為國際不法行為時須遵守國際法。
國際法院早在1949年的賠償案中就已經指出:國際責任的基礎是違反國際義務。在1980年的世界衛生組織地區辦事處案中,國際法院指出,正如一個國家會因其對國際組織的侵害而負責任一樣,國際組織在侵害到一個國家時,如果該侵害是因該組織違反條約規定或國際習慣法原則而造成的,那麼該組織同樣要對損害該國的行為承擔責任。
讓我們來看看美方提出的指控:
美方說,世界衛生組織對新冠病毒的低估,滯後的反應失去了遏制疫情爆發的最好時機。譚德塞對疫情爆發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列舉了3月份以前世衛的說法和做法:
1月14日,WHO宣稱,“未發現人傳人證據”,又稱“不能排除人傳人可能,但持續人傳人危險性較低。”
1月22日和23日,中國已經證實人傳人,封閉武漢,WHO突發委員會緊急召開了兩天的會議,未宣佈全球關注公共衛生緊急狀態。這時多國已發現確認病例。
1月28日,譚德塞稱讚中國並反對對中國實施旅行或貿易限制
1月29日,WHO不建議採取任何旅行或貿易的限制措施。
1月30號,WHO宣佈全球關注公共衛生緊急狀態。
3月9日,WHO不建議採取任何旅行或貿易的限制措施,全球已經爆發
3月10日,WHO宣佈“全球大流行”。疫情已經不可控制。
美國輿論認為,世界衛生組織的作用就是做全球衛生風險的吹哨人和領導者,但是世衛在疫情公佈竟然如此的遲延,因而要求調查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但是,這些能夠認定世衛犯有“國際不法行為”並要承擔相應的“國際組織責任”嗎?
認定世衛是否犯有“國際不法行為”並要承擔相應的“國際組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國際衛生條例(2005)》(IHR)**。(限於篇幅和主題,另作它論)**IHR是包括世衛組織所有會員國在內的196個國家達成的為實現全球衛生安全作出共同努力的一項協議,是一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衛生法。
而且,按照IHR第五十六條“爭端的解決”之規定,如果世衛組織與一個或多個締約國之間就本條例的解釋或適用發生爭端,此事應提交衛生大會,而非美國說了算。
5 美矛頭對準譚德塞:能置他於死地嗎
此外,美方的矛頭看起來與其說是調查世衛,不如說是針對譚德塞個人。從這些時美國對譚德塞的攻擊來看,它是恨急了譚德塞,欲置之死地而後快。
但是,根據《國家責任條款》和《條款草案》,譚德塞作為世衛總幹事,其行為代表世衛這個國際組織,即使世衛犯有“國際不法行為”並要承擔相應的“國際組織責任”,他個人也不需要承擔世衛的“國際組織責任”。
《條款草案》第6條第1款規定:國際組織的機關或代理人履行該機關或代理人職能的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組織的行為,不論該機關或代理人相對於該組織而言具有何種地位。
第8條規定:國際組織的機關或代理人若以官方身份並在該組織總體職能範圍內行事,其行為依國際法應視為該組織的行為,即使該行為逾越了該機關或代理人的權限或違背了指示。
美國輿論現在已經在炒吵:譚德塞肯定是被祭旗了,能夠安全辭職就已經是萬幸。但是未必吧?除非此次調查證實譚德塞及其他高層有經濟問題,否則……
6 美國意在沛公:與中國博弈的生死劫

調查小組的調查結論必將對中國產生巨大影響。其調查蒐集的都是跟中國相關的信息、資料,為的是要證明“病毒來源何出?”“來自中國的疫情數據是否透明?”“世界衛生組織的遲緩決議是否被中國影響?”這些問題的答案,直接影響中國是否擔責的問題。
**特朗普近日最中國炮火全開:**4月15日表示,他的政府正在徹查,試圖確定新冠病毒是否來自中國實驗室。4月18日警告稱,如果中國“對新冠肺炎大流行明知故犯”,就應該承擔後果。他抱怨說:“你會生中國的氣嗎?答案很可能是肯定的”,“這是一個失控的錯誤嗎?還是故意的?”
他就是要將“原罪”死死釘在中國身上!
如果調查結果證明外界對中國的懷疑是莫須有,現在已經有向中國索賠的訴訟,頃刻之間煙飛雲滅;如果獨立調查結果有對中國不利,中國將會處於非常被動的局面,索賠的國家會呈指數級增加,索賠的數字不敢想象。
試想,疫情全球爆發,截至目前,全球211個國家和地區淪陷,總計確診病例超236萬例,累計死亡近16萬例,其中美歐逾死亡14萬例。其中,美國確診病例為逾74萬例、死亡破4萬例;歐洲國家確診人數達到了115萬例,死亡超10萬例,其中意大利、西班牙、英國和法國四個國家的死亡破8萬例:意大利確診逾17萬例、死亡超2.3萬例,法國確診逾11萬例、死亡逾1.9萬,英國確診逾11萬例、死亡超1.5萬例,土耳其確診逾8萬例、死亡1890例…… 誰會放過甩鍋、追責、索賠機會?
這個天大的鍋,任誰也背不起!
美英法等西方大國已經聯袂出手,直接甩鍋、追責中國,病毒起源地和陰謀論甚囂塵上。
問題的嚴重性怎麼估計都不會過分!
7 中國不能束手就擒:也來一個獨立調查

美國這次獨立調查的時間是30-90天。國際輿論認為,美國這次獨立調查會把很多不為人知的秘密揭示出來。
我以為,美國一定是從其國際利益出發,而不是考慮公正,中國不得不防。即使其所做的調查不可信,中國也應有充分準備提出反駁依據。
大國博弈,先機為重!
**最重要的是,應對美國的獨立調查,中國也要提前佈局,不能陷入被動的等待。**不能任媒體一句“無禮起鬧”、網民一陣炮轟美國就以為萬事大吉,不是外交部發言人說了“中方第一時間向世衛組織報告疫情,第一時間同世界各國分享新冠病毒基因序列。任何對中國在疫情防控問題上透明度的質疑,不符合事實。”就以為完事了。也不要天真地認為俄羅斯譴責美國追責中國是“獸性利己主義”就可以阻止美國行動。
當務之急,中國必須做好三件事情:
中國也是世界衛生組織的成員國,依據相關國際法,完全可以獨立調查。
**(1)邀請全球CDC機構,調查一些國家疫情爆發的原因和防控措施是否及時、效性。**分析自疫情爆發以來的數據來源、分享、交流、通報和官方文件,釐清事情的來龍去脈,說明世衛和中國是否信息透明、是否隱瞞數據、抗疫措施是否得當,說明歐美疫情爆發原因和防控措施是否及時、有效,作出陳述與結論。
(2)邀請全球頂級醫學、病毒、流行學和傳染學專家,集中力量研究病毒的起源和傳播,做出科學的獨立報告。
**(3)邀請全球國際法專家,研究美國此次的獨立調查和相關訴訟案例,尋找反訴的法律依據。**要做到心中有數,準備打一場國際法大戰。
以上調查最好是和聯合國、世衛一起進行,提高調查報告的可信度和權威性。
中國的獨立調查報告應該在美國的獨立調查報告之前完成,以爭取主動!
與此同時,在輿論上保持低調、再低調,即使面對西方負面報道,也不要動怒,尤其是外交部門及官員不要輕易出面批評或抗議。
我們要避免的是四面出擊,我們要做的是搞好國際關係,讓國際社會感覺到我們的誠意、善意,團結一切可能團結的力量,準備應可能出現的最壞局面。
① ②見黃瑤《國際組織責任規則與國家責任規則之比較》,《國際法學》2007 年 0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