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既出口 美軍艦過臺灣海峽 敢拿它祭刀嗎?

這幾天,最熱鬧的話題恐怕是中方所說“臺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中國外交部說,國際海洋法上根本沒有“國際水域”一說。
國際水域英文是international waters,不知道美國是否自知理虧,立馬改了個說法:international waters way,把水域改成了水道。但仍然宣稱:“美國將繼續在國際法允許的地方飛行、航行和行動,包括穿越臺灣海峽。”
外交部說,中國對臺灣海峽享有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並詮釋臺灣海峽最窄處約70海里、最寬處約220海里。
在說到本文主題之前,先囉嗦一下這個問題。
在兩岸同屬於“一箇中國”原則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中國國內法,臺灣海峽水域由兩岸的海岸向海峽中心線延伸,依次為中國的內水、領海、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中國對臺灣海峽兩岸內水、領海部分享有主權,對兩岸領海之間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海域享有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其中領海基線起24海里的毗連區,是由沿海國對其海關、財政、衛生和移民等類事項行使管轄權的一定寬度的海洋區域,是保護沿海國權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
對享有主權的領海進行管轄,咱就不說它了。這裡只說主權外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海域享有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外國船隻通過專屬經濟區海域只能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 。《海洋法公約》沒有直接對"無害"作出明確定義,而採用列舉的方式列出了十二種“有害”的活動。歸納起來,有幾個要點:
(1)不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不進行捕魚活動,不違反防止汙染和沿海國關稅、財政、移民或衛生規則。
(2)迅速地和連續不停地通過,不得停船和下錨,但因不可抗力,或因遇難,或救助遇險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3)沿海國對於無害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不得課以通行稅,但可作為對該船舶提供特殊服務而徵收報酬和費用。
(4)潛水艇或其他潛水器,須在海面上航行並展示其國旗。
(5)無害通過一般僅針對非軍用船舶,不包括軍艦。在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上,一般認為外國軍艦通過領海應當事先徵得沿海國的同意。
一般來說,西方海洋列強都強調“自由航行”,而發展中國家則多采取事先同意論。
中國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決定時曾聲明:《公約》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
中國的《領海及毗連區法》規定,外國軍用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
中國《海上交通安全法》規定,5類外國籍船舶,包括潛水器,核動力船舶,載運放射性物質的船舶,載運散裝的油類、化學品、液化氣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可能危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未按要求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予以處理。
只是不清楚,這裡所說的“領海”是否包括專屬經濟區?
中國《海警法》第47、48、49條之規定,外國船舶進入中國管轄海域非法從事生產作業活動,拒不服從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接受登臨、檢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違法行為,海警機構工作人員可以使用手持武器,甚至火力更強大者包括艦載或者機載武器。如果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執法人員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這裡所說“中國管轄海域”應該包括毗連區和專屬經濟區。
這些大概就是主權外的毗連區、專屬經濟區海域享有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但這不能夠剝奪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正如外交部所說,中國同時也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
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或中國外交部所說的尊重其他國家在相關海域的合法權利,應該是指“無害通過”的權利。
好了,說了這麼一大通,回到主題。
美國至今還在強調他仍將“自由”穿越臺灣海峽,意思很明顯,他仍將我行我素,不遵守“無害通過”和中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即不事先得報告得到許可,擅闖過來。
如果這樣,中國將如何?
按照這麼多年的規律,美國海軍穿過臺灣海峽基本保持著“一月一次”的節奏。一般而言,如果他的軍艦從日本基地由北往南行駛,都是走臺灣以東海域;返回時,即從南往北行駛,都是走臺灣海峽。
今年以來,美國海軍艦艇已經先後5次穿過臺灣海峽,最近一次發生在5月10日。
按照這一規律,美軍軍艦6月下旬還會通過臺灣海峽,如果他不按照“無害通過”原則,或者他不遵守中國相關法律通過,中國敢拿他試刀嗎?敢依法執法,進行管轄嗎?
進一步說,現在海峽兩岸仍處於分治管轄之中,如果美國軍艦從所謂的“海峽中線”以東即偏向臺灣島一邊的水域航行,我們是否會越過所謂“海峽中線”,依法進行管轄?
按照規律,美國軍艦下一次穿越臺灣海峽,應該很快就會到來,我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