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解密 · 2026年6月21日 週日 第 172 天 / 365 · 全年評說不輟
中美

誰在保護核子華曦?誰在為它說話?

誰在保護核子華曦?誰在為它說話?

核子華曦的罪過可不小!它在全國多地有30多家公司檢測機構,僅以目前曝光的信息,可以說哪有疫情,核子華曦就去哪註冊公司;哪裡有核子華曦檢測,哪裡的疫情不止!

據不完全統計,核子華曦被公佈至少有10次違法行為!

核子華曦的危害有多大?

按照該公司董事長巴穎5月的說法,(當時)全集團已經承擔了4億人的檢測,目前排名是全球前三名。而現在的信息顯示,核子基因累計核酸檢測超7億人次。

核子華曦造假造成多少地區動員全社會力量防疫,花費多大財力物力人力,又有多少人被隔離、被禁足、被方艙,身心遭受多大的創傷?!

其罪過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發國難財的都是重罪中的重罪,必須從重從快,嚴懲不貸,一個都不能放過!

有民眾呼喊:核酸檢測造假,須殺一儆百!

但迄今為止,除了一些地方有關部門的通報外,沒看到司法部門介入,也沒有看到一向在疫情中果斷出擊的警方,對核子華曦立案調查。

人們都在質問:為什麼核子華曦沒被立案,沒有被提起公訴?

這是一個值得深思和深挖的問題!

這裡面一定有問題:誰在保護核子華曦?

核子華曦能夠在全國各地暢行無阻,能夠輕易擠下別人而奪標,多起案發而不被追究,要說它背後沒有保護傘,沒有利益關聯,沒有暗箱操作,沒有腐敗,說破天也沒人相信!

現在,有個法律專家直接跳了出來,為“核子華曦為何沒被提起公訴”辯護了。

中國政法大學醫藥法律與倫理研究中心主任劉鑫教授對媒體說:“目前來看,核子華曦相關違法行為大部分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上升到刑事處罰的可能性不大,但其中部分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及到刑事處罰,但需看行政機關調查的結果。”

呵呵,如此罪過的核子華曦一下子就被脫罪了,它不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可是,我們看到,各地政府的防疫公告都有一條:違反防疫規定的將追究法律責任!有的地方還加上“從嚴”二字!

接著看法律專家劉鑫教授怎麼為核子華曦辯護的!

劉鑫說,“用法律界定核酸檢測機構的問題有點複雜,這是新生事物,近日核酸檢測機構出現問題,從法律層面說,這是不是犯罪行為,構成什麼犯罪,確需討論。”

呵呵,核子華曦造假竟然成了“新生事物”,還不能確定是否犯罪,還要討論。就是說,有可能在冗長的討論沒有結果之前,核子華曦的負責人和涉案人員要逍遙法外了!

劉鑫教授舉出幾宗罪名,但認為都難成立。他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詐騙罪、翫忽職守罪在這一問題上都不完全適用,目前很多用地方的檢察機關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來起訴,但這一罪行並不能全面地體現問題

關於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劉鑫引經據典,指出,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7條的規定,對《刑法》第330條第1款所作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涉及五種情形,但並沒有包括提供虛假檢驗結果的情形。另一方面,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刑法針對具體的罪名的法定刑,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密切相關。

一句話:罪名不成立!

可是,我們看到了最高司法機關發佈的大量案例判例

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一批10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二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三批8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5個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

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依法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這也是最高檢發佈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11月19日,遼寧葫蘆島市綏中縣縣法院裁定,兩名貨車司機賀某某和韓某某因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劉鑫可不管這些實例,他的專長是法律條文,所以他繼續引經據典,進行分析。他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三年到七年;而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起刑為五年以下,情節嚴重的,是五年到十年,從定罪的起刑的幅度,比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高,所以從危害性的角度來講,界定為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應該更準確……

看到這裡,我原本高興起來,那就按照劉鑫的說法,往刑期高的罪名公訴吧——核子華曦的確犯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劉鑫教授接下來的話,讓我瞬間沮喪了。

他用了“但”這個轉折詞——我們都知道,但凡有了“但”或“但是”,後面的才是重點!

他說,但也有很多模糊和值得商榷的內容。偽造核酸檢測結果,直接干擾了一定區域傳染病防治工作,尤其涉及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的乙類傳染病的傳播,引發嚴重的傳染病疫情,中介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法定刑顯得力度不夠。

這也要商榷,那也有問題,模稜兩可,讓人不知所以。

實際上,根據目前揭露出來的問題,以我這個外行看來,核子華曦不僅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還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其“虛假出資”也觸犯法律,應該是數罪併罰才是。

劉鑫也不得不承認核子華曦的罪過,認為它有十次被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不過,他認為其中只有1月17日濟南和11月25日蘭州兩次事件相對來說比較嚴重。——這就是說其它8起可以翻篇了。

後面他使用了假定性的詞句,說如果涉及到核酸檢測結果造假問題,並且導致了傳染病疫情擴散,多人感染新冠病毒,確實屬於危害很大的涉嫌犯罪的行為。

但是,他又轉折了,說“但危害程度如何?是否需要立案還涉及到行政機關的查證,根據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如果行政處罰到不到懲罰、教育的目的,當地行政部門就可以向公安機關移送,由公安機關啟動刑事偵查程序,進入刑事訴訟。”

按照他的意思,立案還停留在“是否”階段,而且要立案,還需要行政機關的查證,再就是行政處罰,達不到懲罰目的才啟動刑事偵查程序,進入刑事訴訟。

請問:(1)各地警方對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的都是第一時間立案,為何偏偏核子華曦例外?

(2)如果沒有查證出核子華曦的違法行為,何來公佈的十次行政處罰?難道還不夠立案條件嗎?

(3) 核子華曦一次次被行政處罰了,已經是屢教不改了,就是說行政處罰對於核子華曦早就失效了,達不到懲罰目的,難道不該立即啟動刑事偵查程序嗎?這很複雜嗎?很難嗎?

且不說立即進入刑事訴訟,至少公安機關應該立案調查,對相關涉案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吧。這也有先例可循:

1月12日,許昌警方通報:鄭州進城負責人張某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實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行動,對張某東以涉嫌刑事犯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北京金準醫學檢驗實驗室有限公司(下稱金準醫學檢驗實驗室)被立案偵查,17人被抓捕,該機構的執業活動也被叫停。——當然最後不見下文

5月21日,北京樸石醫學檢驗實驗室,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北京警方立案調查,並對實驗室實際控制人周某某、法定代表人吳某某等六人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5月29日,北京通報:“北京中同藍博醫學檢驗實驗室”在核酸檢測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警方已經立案偵查。

9月24日,石家莊和合醫學檢驗實驗室,檢出陽性卻故意隱瞞不報,造成疫情擴散,因涉嫌犯罪已被石家莊警方立案偵查。

11月13日,內蒙古賽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錯報核酸檢測結果,將部分群眾的核酸檢測陰性反饋為陽性。公安機關已介入調查,該公司被依法停止執業活動。

凡此種種,不一而足。

可是

為何偏偏對於核子華曦,沒有一個涉案地區的警方介入,立案調查?對核子華曦立案調查有這麼難嗎?

看了法律專家劉鑫的說辭,想想背後的龐大利益關聯,不難想象這有多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