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高市及其支持者普法:“敵國條款”是否仍列入聯合國憲章、是否仍具法律效力的求證
聯合國敵國條款被廢除了嗎?
現在,當中國提出聯合國“敵國條款”,日本說該條款被廢除了,沒有法律效率。為日本說辭推波助瀾有之,附和者有之,受蠱惑者有之,無知者有之,甚至筆者寫文章提及“敵國條款”,評論區也有人嚷嚷說它已經被“廢除了”。
為了搞清事實,我先是求證谷歌搜索,谷歌給出了一堆媒體說明。為了避免有人說筆者是帶風向、帶節奏,筆者採用德國之聲( WD)的說明。
德國之聲先是簡要歸納了中日圍繞“敵國條款”的爭議,接著說明了什麼是敵國條款:
所謂的“敵國條款”並不是《聯合國憲章》中的某一具體條款,它牽涉到憲章文本中的第53條、第77條、第107條。當時,在憲章中設立這些條款是為了防止二戰敵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等)再次復仇,這些條款為戰勝國保留了無需安理會事先授權、可以對敵國採取特定行動的法律依據。其中:
第53條:允許區域機制或組織(如當時的反法西斯同盟)在未經安理會授權的前提下,在“敵國”再次發動侵略時,直接採取執行措施──包括軍事行動。
第77條:將“從二戰敵國割離的領土”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以便戰勝國可處理敵國領土事務,比如託管或分割領土。
第107條: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然後敘述了戰敗國德國和日本一直主張從聯合國憲章中刪除敵國條款,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認識到敵國條款“已經過時”,並建議將啟動《聯合國憲章》第108條規定的憲章修訂程序,但受制於複雜的修訂程序,需要聯大三分之二通過、安理會五常批准。

WD給出的結論是:截至2025年,這些條款仍未從憲章中刪除!
筆者仍舊不放心,接著向微軟AI、谷歌AI求證。
微軟AI給出的結論
“敵國條款”沒有被廢除,《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至今仍然存在。它說,雖然聯合國大會在1995年和2005年都通過決議,認為該條款“過時”,但這些決議沒有法律效力,正式廢除需要修改聯合國憲章,而這一程序從未完成。
谷歌AI給出的結論有些微差別
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在法律文本上尚未被正式廢除,但在聯合國官方立場和國際法實踐中已被視為“過時”。**但又說:**雖然聯合國大會早在1995年就通過決議承認這些條款已過時並建議刪除,但由於修改《聯合國憲章》的程序極為複雜,相關文字至今仍保留在憲章文本中。
所以,把一些前置詞、修飾詞去掉,核心內容是:《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至今仍然存在(微軟AI);聯合國憲章中的“敵國條款”在法律文本上尚未被正式廢除(谷歌AI)。
至此,我還是覺得要去尋找更權威的證據,於是登錄聯合國官方網站,查看《聯合國憲章》。看到第53條、77條、107條仍然列入其中。
其中第53條第1款對於“敵國”的規定如以上WD、微軟AI、谷歌AI所歸納的意思無二,第2款對於“敵國”的定義: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為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主要指德國、日本、意大利等軸心國)。
第77條規定第1款規定:託管制度適用於依託管協定所置於該制度下之下列各種類之領土:現在委任統治下之領土、因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果或將自敵國割離之領土(指開羅宣言、波斯坦公告剝奪的日本、德國所侵佔的他國領土)、負管理責任之國家自願置於該制度下之領土。
第107條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採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敵國條款”為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會議制定聯合國憲章時加入,目的是防止戰敗國復活軍國主義。
“敵國條款”仍具法律效力嗎?
在冷戰後,德國和日本長期推動刪除該條款,認為它已不合時宜。加上日本、德國等國加入聯合國併成為重要成員,美西方認為這些條款在實際操作中失去了存在的邏輯基礎。
1995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建議廢除敵國條款,並認定其“過時”;2005年聯合國首腦會議也提出應刪除“敵對國家”表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決議都只停留在“建議”層面,或表示對某種情況的合理推斷或期望,但沒有成為事實。要廢除“敵國條款”,必須經過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獲得安理會五常一致批准。迄今為止,這個程序沒有完成。
所以,該條款法律效力的現狀是:上述決議只是“建議”,而沒有修改聯合國憲章,因此沒有法律效力。——這是問題的關鍵點。
因此,敵國條款仍在《聯合國憲章》文本中,法律上依然有效。或者說:“敵國條款”在法律層面依然存在。
但戰敗國日本和德國一直堅持這些條款是歷史遺留的無效文字,應儘快徹底刪除,以確立完全平等的國家地位。
因為過去的聯合國由美西方主導和國際話語權掌控在美西方手中,而德國、日本屬於美西陣營,所以當出現爭議時,美西輿論往往偏袒德國和日本,刻意迴避“敵國條款”在法律層面存在的事實,口口聲聲附和日本、德國嚷嚷:“敵國條款”在政治層面已經過時。
他們難道不清楚敵國條款“在政治層面已經過時”的話語很虛嗎?
失去“法律層面存在”,德日的話語就失去了根基,成為無源之水!
即使美西主流媒體也認為,儘管有“政治共識”,但敵國條款仍“躺”在憲章裡。他們不忘補充一句,將敵國條款在法律層面依然存在的事實,歸咎於修憲(聯合國憲章)難度極大。
關於“敵國條款”的法律效率,筆者再次求證於谷歌AI、微軟AI,它們首先肯定這是一個非常專業且敏銳的國際法問題。
二者都說了很多無關緊要的諸如敵國條款“在政治層面已經過時”的廢話,甚至使用所謂“法律廢置”(Desuetude)一詞,說這是主流法理的意見——所謂“主流法理”是美西方主導的話語語境,卻無奈承認:“從最死板的法律條文看,憲章確實沒有修改。只要沒有修正案(Amendment),第53條和第107條在字面上就是有效的。”
雖然咬文嚼字,但終究承認了敵國條款的有效性!
美西方輿論認為,敵國條款存在“灰色地帶”,在國際法中,只要條文還在,解釋權就在大國手中”。
他們也承認,按照“嚴格文本主義(Textualism)”,某個常任理事國可以宣稱:“憲章寫著我有權這麼做。”

美西方法理界認為,即使敵國條款在政治層面“失效”,但存在“理論復活”空間,提出了有條件的“復活”論:
敵國條款的“休眠”是基於德、日等國維持和平憲法、不再走軍國主義道路的前提。
假設情境:如果日本徹底廢除和平憲法、發展核武器並對外發動侵略,某些國家可能會主張:“當初接納你是因為你愛好和平,現在你違背了前提,敵國條款自動激活。”
他們不得不給出了一種說法:作為“歷史和政治的緊箍咒”:敵國條款是“有效”的。說“它雖然是一具‘法律殭屍’,但只要它還在憲章裡,德、日等國就無法獲得法理上‘完完全全’的正常國家地位。”
所以,“敵國條款”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始終懸在日本頭頂,這也是為什麼日本極度渴望入常並修憲刪除此條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