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高市及其支持者普法:“敌国条款”是否仍列入联合国宪章、是否仍具法律效力的求证
联合国敌国条款被废除了吗?
现在,当中国提出联合国“敌国条款”,日本说该条款被废除了,没有法律效率。为日本说辞推波助澜有之,附和者有之,受蛊惑者有之,无知者有之,甚至笔者写文章提及“敌国条款”,评论区也有人嚷嚷说它已经被“废除了”。
为了搞清事实,我先是求证谷歌搜索,谷歌给出了一堆媒体说明。为了避免有人说笔者是带风向、带节奏,笔者采用德国之声( WD)的说明。
德国之声先是简要归纳了中日围绕“敌国条款”的争议,接着说明了什么是敌国条款:
所谓的“敌国条款”并不是《联合国宪章》中的某一具体条款,它牵涉到宪章文本中的第53条、第77条、第107条。当时,在宪章中设立这些条款是为了防止二战敌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再次复仇,这些条款为战胜国保留了无需安理会事先授权、可以对敌国采取特定行动的法律依据。其中:
第53条:允许区域机制或组织(如当时的反法西斯同盟)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前提下,在“敌国”再次发动侵略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包括军事行动。
第77条:将“从二战敌国割离的领土”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以便战胜国可处理敌国领土事务,比如托管或分割领土。
第107条: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然后叙述了战败国德国和日本一直主张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敌国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认识到敌国条款“已经过时”,并建议将启动《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的宪章修订程序,但受制于复杂的修订程序,需要联大三分之二通过、安理会五常批准。

WD给出的结论是:截至2025年,这些条款仍未从宪章中删除!
笔者仍旧不放心,接着向微软AI、谷歌AI求证。
微软AI给出的结论
“敌国条款”没有被废除,《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至今仍然存在。它说,虽然联合国大会在1995年和2005年都通过决议,认为该条款“过时”,但这些决议没有法律效力,正式废除需要修改联合国宪章,而这一程序从未完成。
谷歌AI给出的结论有些微差别
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在法律文本上尚未被正式废除,但在联合国官方立场和国际法实践中已被视为“过时”。**但又说:**虽然联合国大会早在1995年就通过决议承认这些条款已过时并建议删除,但由于修改《联合国宪章》的程序极为复杂,相关文字至今仍保留在宪章文本中。
所以,把一些前置词、修饰词去掉,核心内容是:《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至今仍然存在(微软AI);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在法律文本上尚未被正式废除(谷歌AI)。
至此,我还是觉得要去寻找更权威的证据,于是登录联合国官方网站,查看《联合国宪章》。看到第53条、77条、107条仍然列入其中。
其中第53条第1款对于“敌国”的规定如以上WD、微软AI、谷歌AI所归纳的意思无二,第2款对于“敌国”的定义: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主要指德国、日本、意大利等轴心国)。
第77条规定第1款规定:托管制度适用于依托管协定所置于该制度下之下列各种类之领土:现在委任统治下之领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果或将自敌国割离之领土(指开罗宣言、波斯坦公告剥夺的日本、德国所侵占的他国领土)、负管理责任之国家自愿置于该制度下之领土。
第107条规定: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敌国条款”为1945年6月26日旧金山会议制定联合国宪章时加入,目的是防止战败国复活军国主义。
“敌国条款”仍具法律效力吗?
在冷战后,德国和日本长期推动删除该条款,认为它已不合时宜。加上日本、德国等国加入联合国并成为重要成员,美西方认为这些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失去了存在的逻辑基础。
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建议废除敌国条款,并认定其“过时”;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也提出应删除“敌对国家”表述。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决议都只停留在“建议”层面,或表示对某种情况的合理推断或期望,但没有成为事实。要废除“敌国条款”,必须经过联合国大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获得安理会五常一致批准。迄今为止,这个程序没有完成。
所以,该条款法律效力的现状是:上述决议只是“建议”,而没有修改联合国宪章,因此没有法律效力。——这是问题的关键点。
因此,敌国条款仍在《联合国宪章》文本中,法律上依然有效。或者说:“敌国条款”在法律层面依然存在。
但战败国日本和德国一直坚持这些条款是历史遗留的无效文字,应尽快彻底删除,以确立完全平等的国家地位。
因为过去的联合国由美西方主导和国际话语权掌控在美西方手中,而德国、日本属于美西阵营,所以当出现争议时,美西舆论往往偏袒德国和日本,刻意回避“敌国条款”在法律层面存在的事实,口口声声附和日本、德国嚷嚷:“敌国条款”在政治层面已经过时。
他们难道不清楚敌国条款“在政治层面已经过时”的话语很虚吗?
失去“法律层面存在”,德日的话语就失去了根基,成为无源之水!
即使美西主流媒体也认为,尽管有“政治共识”,但敌国条款仍“躺”在宪章里。他们不忘补充一句,将敌国条款在法律层面依然存在的事实,归咎于修宪(联合国宪章)难度极大。
关于“敌国条款”的法律效率,笔者再次求证于谷歌AI、微软AI,它们首先肯定这是一个非常专业且敏锐的国际法问题。
二者都说了很多无关紧要的诸如敌国条款“在政治层面已经过时”的废话,甚至使用所谓“法律废置”(Desuetude)一词,说这是主流法理的意见——所谓“主流法理”是美西方主导的话语语境,却无奈承认:“从最死板的法律条文看,宪章确实没有修改。只要没有修正案(Amendment),第53条和第107条在字面上就是有效的。”
虽然咬文嚼字,但终究承认了敌国条款的有效性!
美西方舆论认为,敌国条款存在“灰色地带”,在国际法中,只要条文还在,解释权就在大国手中”。
他们也承认,按照“严格文本主义(Textualism)”,某个常任理事国可以宣称:“宪章写着我有权这么做。”

美西方法理界认为,即使敌国条款在政治层面“失效”,但存在“理论复活”空间,提出了有条件的“复活”论:
敌国条款的“休眠”是基于德、日等国维持和平宪法、不再走军国主义道路的前提。
假设情境:如果日本彻底废除和平宪法、发展核武器并对外发动侵略,某些国家可能会主张:“当初接纳你是因为你爱好和平,现在你违背了前提,敌国条款自动激活。”
他们不得不给出了一种说法:作为“历史和政治的紧箍咒”:敌国条款是“有效”的。说“它虽然是一具‘法律僵尸’,但只要它还在宪章里,德、日等国就无法获得法理上‘完完全全’的正常国家地位。”
所以,“敌国条款”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在日本头顶,这也是为什么日本极度渴望入常并修宪删除此条款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