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宋振明、丁關根、孟學農引咎辭職看鄭州、南京領導人的自我咎責何其難
鄭州市、南京市的主要領導為何不能學習宋振明、丁關根、孟學農,主動承擔責任,引咎辭職?
昨天看到兩則新聞:
一則是關於鄭州聚集性疫情問責,分管副市長孫曉紅、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付桂榮被免職,衛健委副主任原學嶺受到政務記大過處分,衛健委醫政醫管處處長張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鄭州六院4人被立案審查。
另一則是江蘇省宣佈懲處15名“防控不力”的官員,包括南京副市長鬍萬進、南京市衛健委主任方中友、東部機場集團副總經理汪超在內。
而東部機場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馮軍,黨委副書記、總經理徐勇則因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江蘇省紀委監委審查調查。
追責當然是大快人之心事!
但坊間街頭巷議,卻是在問:鄭州市、南京市的主要領導呢? 人們都在質疑,為何約到上頭越難追責?
且不說上面追責下面,心頭總有一個疑問,發生瞭如此重大災難(鄭州雨災、南京疫災),為何非要等到上面追責,這些主要領導為何不自我咎責,引咎辭職?
這讓我想起三件引咎辭職的事情:
第一件發生在42年前,改革開放初期,石油部部長宋振明因“渤二”事件引咎辭職。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二號’鑽井船在渤海灣翻沉,船上72人遇難。事故發生後,中央給予主持國務院經濟工作的副總理康世恩記大過處分、而石油部部長宋振明引咎辭職。
追責追到了國務院副總理這個級別!
最難能可貴的是石油部長並非直接責任人,也主動承擔責任,引咎辭職。
第二件發生在33年前,時任鐵道部部長丁關根因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引咎辭職。
1988年1月24日,昆明開往上海的80次特快列車,運行至貴昆線且午至鄧家村間,由於列車顛覆,造成旅客及鐵路職工死亡88人、重傷 62人、輕傷140人,其中包括造成日本旅客死亡27人、重傷9人、輕傷28人。
時任鐵道部長的丁關根主動引咎辭職,當時中央媒體突出報道了這件事,都將此視為強化領導幹部責任制的重大突破。
國務院對上海鐵路局長、書記、副局長等與這次事故有領導責任的3名領導幹部,就地免職。
處理得相當快速!
第三件事發生在13年前,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因襄汾尾礦庫潰壩事故引咎辭職。
大家都知道,當年因處理SARS事件不力,時任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和時任衛生部長張文康被免職。
在五年之後,2008年1月22日,在山西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孟學農正式出任山西省省長。
同年9月8日,山西襄汾縣新塔礦業有限公司的尾礦庫發生潰壩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事故。
9月14日,上任僅8個月的孟學農主動引咎辭職!
同時,中共中央鑑於山西省省長孟學農、副省長張建民對上述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 《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學農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請求,同意免去張建民的山西省副省長職務。
這麼多年過去了,宋振明、丁關根、孟學農引咎辭職引起的巨大震動,人們記憶猶新。
到此要問:鄭州市、南京市的主要領導為何不能學習宋振明、丁關根、孟學農,主動承擔責任,引咎辭職?
發生在鄭州市、南京市的災難難道還小嗎?
自我咎責、引咎辭職在他們這裡就這麼難嗎?
主政一方,在自己管轄出現重大事故,不論是否負有直接責任,當地主官承擔責任、引咎辭職屬於國際慣例。
我們應該建立引咎辭職的制度化機制!
實際上,這涉及主官是否把人民生命財產放在第一位的責任心!
在民眾看來,不是你怎麼說“為人民服務”,而是看你怎麼做?
人民的利益高於一切,不論官多大,位多重,只要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問題和失誤,給國家和人民帶來重大損失,就必須從臺上下來。
對於共產黨人來講,首先必須具有高度責任感,敢於擔當的,有廉恥,知進退。須知,勇於承認錯誤,敢於承擔責任,是一個官員應該擁有的素質和品格。
宋振明、丁關根、孟學農就是這樣的共產黨人!
人民心裡有桿秤:敢於擔當責任的,並不降低自己的身份。人民不會忘記康世恩、丁關根、宋振明、孟學農的貢獻,他們後來仍然被中央重用。
遺憾的是,鄭州雨災、南京第二波疫情幾乎同時發生,都是7月20日,都已經過去了一個半月,至今還沒有看到兩地主官像樣的表態承認錯誤、承擔責任,更遑論引咎辭職了。